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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依据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主动接受社会 监督,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根 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4 号)、《福建省政府信 息公开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 134 号)、省国资委《关于推进所出资 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闽国资运营〔2017〕67 号)、《福建建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办法》( 闽建工办〔2020〕6 号)等 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事业部及权属各单位在运营主要业务及  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3 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总部、事业部及其权属各单位,在运 营主要业务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 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4 原则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稳妥推进、落实 责任”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5 职责

5.0.1  公司总部综合行政部主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健全完善公司总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事业部、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有:

( 1)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确定流程;

( 2)沟通协调上级单位信息公开职能部门,准确把握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反馈难点问题和政策建议;

( 3)提出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经公司领导集体决策 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办、检查和考核;

( 4)研究制定公司信息公开清单,梳理信息公开内容;系统总 结工作情况、存在问题、社会反响及措施建议等;

( 5)组织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开展宣传教育。

5.0.2  公司总部法务部门为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5.0.3  公司党委宣传办公室负责审定新闻信息公开及微信公众号渠道 发布信息等工作。

5.0.4  公司科技与发展部负责公司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信息公开模块 的运营管理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5.0.5  总部各部门、事业部、权属各单位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 的相关信息。

5.0.6  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权属各单位应当指定至少一名信息 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 调和落实。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总部综合行政部备案,联络 人发生变动的,应该在 5 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6 信息公开范围

6.0.1  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 1)工商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

( 2)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 3)重要人事变动;

( 4)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经审核同意发布的企业负责人薪 酬水平情况;

( 5)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 6)公司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 7)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 8)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 9)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 10)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 11)公司员工招聘信息;

( 12)公司招标采购信息;

( 1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6.0.2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 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 4)公开后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 5)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 息;

(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6.0.3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 1)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发文,应征求其他机构是否公开的意见。

( 2)其他机构联合公司发文,应与其他机构协调由谁公开。

( 3)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 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6.0.4  公司总部、事业部及权属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 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本单位信息的,应当在职 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7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7.0.1  公司官方网站是公司企业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设置 “信息公 开”专栏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 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除了官方网站外,公司还可通过上级单位信息公开平台、广播、 电视、报纸杂志、官方网络新媒体(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宣传公 告栏、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公开。

7.0.2  公司官方网站应与国资委网站、建工集团官方网站、公司官方 微信服务号、手机客户端、事业部及权属各单位网站进行有效衔接, 并确保不同方式公开的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公开。

7.0.3  信息公开前,应当按照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保密审查。 7.0.4  信息公开遵循 “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 的原则,各信 息拥有部门(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单位) 制作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流程图与样本详见附件):

( 1)明确属性。各信息拥有部门(单位)依照本办法、《国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详见本办法第 6.0.1 条规定)的文件材料( 以下简称 “文件资料”)时应该先明确公开属 性(公开、不公开),并在文件左上角区域标明公开属性。

1)拟公开的文件资料,必须在文件资料末尾单独明确公开方式 (参见本办法第 7.0.1 条所规定的方式)。

2)拟不公开的文件资料,必须在文件资料末尾单独说明理由(参 见本办法第 6.0.2 条所规定的内容)。

( 2)审核属性。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对公开属性和方式进行 审核。

1)属于保密文件的,不予公开。

2)不属于保密范畴或需其他部门(单位)批准的文件资料,应 该请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稿,并请其对公开属性和方式提 出意见。

3)文件资料会稿后,送呈本部门(单位)分管领导进行审定, 最终确定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对于分管领导不同意公开的,信息 拥有部门(单位)应了解情况,在文件资料末尾单独说明不公开理由。

4)存在本办法 6.0.3 条所规定的情况的,应该按要求办理。

( 3)报送信息。对于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或拟 不公开信息,原件留存各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复印件报送至公司 总部综合行政部备案归档。

( 4)发布信息。对于拟公开的信息, 由公司总部综合行政部统  筹,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信息拥有部门(单位)确定的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 5)争议处理。对于是否公开存在争议的信息,应该由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及时提交公司总部综合行政部审定,必要时提交公司 领导审定。

8 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

8.0.1  建立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机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载体 和形式进行全方位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整改,不断优化完 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8.0.2  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开运行和管理机制,并将信息公开工作 纳入公司督查督办、绩效考核范围。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 责任部门(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运行工作。对不严格执行 本制度,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程序的行为,严肃批评、公开通报; 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 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 个人的责任。

8.0.3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 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的正常开展。

9 附则

9.0.1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行政部负责解释。事业部、权属各单位可参 照制定。

9.0.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