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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5-20    |  【  大    中    小  】  |  【 打印 】 【 关闭 】

2019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19〕308号),以下条文值得关注:“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宜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一)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二)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

......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向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

                       2019年5月20日

 

 

 

 



附件下载: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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