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Fujian Provinc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FJEC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福建省从事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与标准化工作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金融、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组织全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工作者,开展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有关活动,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的水平,协助政府管理部门推进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管理,反映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工作者愿望和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贡献。为加速福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社团办。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62号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负责组织专家对省标年度立项计划提出初审意见;
(二) 负责开展省标编制过程的指导、协调、咨询等服务工作;
(三) 负责承担省标审查发布前的征集意见工作,协助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核把关省标等;
(四) 负责组织省标宣贯培训和实施后评估反馈工作;
(五) 负责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编制试点工作;
(六) 开展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学术活动和国内外交流活动;
(七) 组织会员参与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有关工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工作;收集并提供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有关信息、资料标准、规范、服务全省各企事业单位个人。
(八) 开发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信息资源,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技术、标准等服务;
(九) 编辑出版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书刊资料;
(十) 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的机构,各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组织单位,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各地(市)和省属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可以以会员的身份 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
单位会员应指派代表一人或多个专业代表与本会经常取得联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力是: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及国内外交流活动;
(四)优先为会员申报省标提供服务;
(五)标准编制单位原则上须为会员单位;
(六)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文章;
(七)可优先取得本会的书刊资料;
(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承担本会和各项活动;
(三)积极参加研究、探讨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为省标年度立项计划提出初审专业意见,积极参与省标编制过程的指导、协调、咨询等服务工作,协助审核把关省标;积极参与省标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后的评估反馈工作,并积极参与团体标准编制试点工作等。
(五)积极为本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作学术报告、科普报告,向协会提出开展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的建议;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入会、退会会员,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主任进入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决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书;
(四)审核本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 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损赠;
(三) 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资助、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8月2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