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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6    |  【  大    中    小  】  |  【 打印 】 【 关闭 】

山东省、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品质,我部决定在山东省、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和施工等单位主体质量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大力提升住宅工程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试点时间

  试点自2020年1月开始,为期2年。

  三、试点内容

  公示住宅工程施工许可、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建筑材料、实体质量、竣工验收等信息,探索建立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四、试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细化试点方案,制定专门工作推进计划,稳妥有效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跟踪调研,及时掌握试点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及遇到的问题等,要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三)强化宣传引导。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丰富宣传载体,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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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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